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