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调解结果。
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