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