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