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