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附件1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改为事后报告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并在作出选任或改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其注册地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向其主要业务运营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资料:(一)任职情况登记表;(二)相关会议决议;(三)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任职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考察意见;(四)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和任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不增加报告材料。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对相关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2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会有关外事及涉港澳台交流的规定;按我会内部管理程序,向我会履行有关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评估、报告等程序;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事中事后协调工作。

3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改为事后备案。境外证券交易所于代表处机构设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备案。

4

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纳入期货业务范围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