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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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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改为事后报告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并在作出选任或改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其注册地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向其主要业务运营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资料:(一)任职情况登记表;(二)相关会议决议;(三)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任职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考察意见;(四)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和任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不增加报告材料。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对相关人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