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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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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会有关外事及涉港澳台交流的规定;按我会内部管理程序,向我会履行有关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评估、报告等程序;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事中事后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