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注: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3

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4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5

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6

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7

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资产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