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3

3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改为事后备案。境外证券交易所于代表处机构设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