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五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反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 第三十七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