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五章 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专业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并购重组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