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塔台管制室,应当及时将离场航空器的起飞时间通知进近管制室或区域管制室; 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管制室对离场航空器实施流量控制或有其他调配的,应当尽早通知塔台管制室安排离场航空器在地面或空中等待。 航空器飞离塔台管制室责任区时,塔台管制室应当与进近管制室或区域管制室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