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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

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

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