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
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着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航空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
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