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测距台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
下规定:
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同航迹飞行,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1);前机真空速大于后机40千米/小时,为4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2)。
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在交叉航迹上飞行,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3);前机真空速大于后机40千米/小时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40千米。
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并且用同一时间的测距台读数建立间隔,当无垂直间隔时,其中一架航空器保持其高度层,另一架航空器在同航迹上升或者下降,改变高度穿越被占用的高度层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间隔不少于4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4和图5)。
逆向飞行的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经测距台定位,证实两架航空器确定已相遇且相距20千米以上,可以允许航空器上升、上降至或穿越另一航空器占用的高度。
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开放,且位于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管制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实施测距台管制间隔标准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经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