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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标高400米;在机场区域,以机场导航台为中心,半径55千米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不得小于300米,丘陵和山区不得小于600米;航空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仪表进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本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进行配备;

在指定高度飞行的航空器报告脱离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在接到脱离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间隔的高度的报告前,不得将所脱离的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

报告有强烈颠簸时;

指示由航空器驾驶员自行决定上升或下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