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单位可以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追究违法监察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