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