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