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监察员不得随意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