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出于私人利益和为个人方便使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