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行政程序规章的规定。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