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保持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