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气象预报员对机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域等飞行空域预期气象要素的发生及变化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 第六十条 航空天气预报应当由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按规定制作和发布。 第六十一条 除机场气象站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气象预报室。气象预报室及其气象预报员的职责如下: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获取制作天气预报所需的如下主要资料和产品: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质量: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一份新的预报,即自动取消以前所发布的同类的、同一地点的、同一时段或者该时段的某一部分以及该时段的某一时刻的任何预报。 第六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持续检查已发布的航空天气预报,按规定及时更正、修订发布的预报。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六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制作的机场预报应当对其预报时段内机场预期的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气温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以TAF电码格式制作、发布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更正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时间发布有效时段为9小时的机场预报(FC)。 第六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在与本机场相关的本日首次飞行任务起飞前3小时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FC),之后按规定时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直至当日飞行活动结束。 第七十条 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服务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时间发布有效时段为24小时或者30小时的机场预报(FT)。 第七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对其发布的机场预报不能持续检查时,应当对已发布机场预报予以取消。 第七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修订报、机场预报更正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的、所更正的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 第三节 着陆预报 第七十三条 着陆预报应当指明机场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的重大变化,以满足本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和距离本场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 第七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以趋势预报形式发布的着陆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着陆预报应当由附加在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或者特殊天气报告之后的该机场气象情况预期趋势的简要说明组成。着陆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为2小时。 第四节 起飞预报 第七十六条 起飞预报应当描述机场跑道及爬升区域特定时段内预期的地面风向和风速及其变化、气温、修正海平面气压以及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航空运营人之间协定的任何其他要素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提供的起飞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起飞预报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内向航空运营人和飞行机组提供。 第七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不断检查已发布的起飞预报,达到修订条件时,及时发布修订预报。 第五节 区域预报 第八十条 区域预报应当对航空器飞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大气温度、风、重要天气现象及与之结合的云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区域预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或者图表形式发布,主要包括: 第八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制作和发布的中、高层区域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制作的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制作和发布的低层区域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以预告图形式发布的区域预报应当至少包括全国范围内的高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中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高层重要天气预告图、中层重要天气预告图。 第八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以预告图形式发布的区域预报应当包括低层高空风和温度预告图和低层重要天气预告图。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的低层区域预报应当采用GAMET格式。 第八十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发布的区域预报。 第八十七条 高空风、高空温度预告图的发布间隔不大于12小时,重要天气预告图的发布间隔不大于6小时,GAMET形式的区域预报发布间隔不大于6小时。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