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节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六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制作的机场预报应当对其预报时段内机场预期的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气温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以TAF电码格式制作、发布的机场预报及其修订报、更正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时间发布有效时段为9小时的机场预报(FC)。 第六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在与本机场相关的本日首次飞行任务起飞前3小时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FC),之后按规定时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直至当日飞行活动结束。 第七十条 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服务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按规定时间发布有效时段为24小时或者30小时的机场预报(FT)。 第七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对其发布的机场预报不能持续检查时,应当对已发布机场预报予以取消。 第七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修订报、机场预报更正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的、所更正的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