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气象监视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监视其责任区域内影响飞行的天气情况;

编制与其责任区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

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

向有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传播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