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负责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的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
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负责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向本地区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
负责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的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
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负责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向本地区气象监视台、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