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各飞行情报区内指定1个或者几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气象监视台。

民航总局在每个地区指定1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该中心同时承担机场气象台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职责。

民航总局设置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或者指定1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作为民用航空气象中心,被指定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同时承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