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