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