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为飞行情报中心或者区域管制中心(室)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气象监视台,应当根据需要提供责任区所覆盖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情报:
机场天气报告、当时的气压数据、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高空风和温度预报、重要天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火山灰情报;
根据协议附加的其他气象情报。
机场天气报告、当时的气压数据、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高空风和温度预报、重要天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火山灰情报;
根据协议附加的其他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