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为飞行情报中心或者区域管制中心(室)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气象监视台,应当根据需要提供责任区所覆盖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情报:

机场天气报告、当时的气压数据、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高空风和温度预报、重要天气预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火山灰情报;

根据协议附加的其他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