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三节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三节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为机场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有关区域和机场的下列气象情报: 机场天气报告、当时的气压数据、机场预报和着陆预报;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和机场警报; 根据协议附加的其他气象情报。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