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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节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三节 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为机场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有关区域和机场的下列气象情报: 第一百零五条 为飞行情报中心或者区域管制中心(室)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气象监视台,应当根据需要提供责任区所覆盖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情报: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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