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包括高空风和高空温度、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低空气象情报、重要气象情报、没有包含在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特殊空中报告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协议的其他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