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节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其运行控制部门提供用于签派放行、运行监控、制作和更改飞行计划所需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向其飞行机… 第一百零三条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包括高空风和高空温度、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低空气象情报、重要气象情报、没有…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