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为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其运行控制部门提供用于签派放行、运行监控、制作和更改飞行计划所需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向其飞行机组提供飞行机组离场前和航空器飞行中所需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