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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节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航空气象服务是指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第九十七条 对所有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协议进行。 第九十八条 民航总局针对航空营运人指定与其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所必需的、适时的飞行气象情报。其他任何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向航空营运人提供飞行气象情报,但可以为航… 第九十九条 民航总局针对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搜寻与救援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服务部门指定与其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百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只能使用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适时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百零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要求提供航空气象服务或者要求改变现有的航空气象服务,应当提前通知有关民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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