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九十八条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民航总局针对航空营运人指定与其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所必需的、适时的飞行气象情报。其他任何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向航空营运人提供飞行气象情报,但可以为航空营运人提供除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其他航空气象服务。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