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九十六条 第十一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 航空气象服务是指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分:服务》为航空气象用户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