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只能使用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适时的飞行气象情报。

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应当在与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协定的范围内使用飞行气象情报,不得转让;未经民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