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3.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3. 3. 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