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航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空运企业经营的定期航班应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班次,以满足目前或合理预测到的旅客、货物和邮件运输的需求。1家空运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航线的航班安排,由空运企业确… 第二十八条 空运企业通过核准或登记获得航线经营许可时,应确定初始航班安排(包括日期、使用机型和班次)。对已运营航班的调整,通常应当在航班换季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空运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班期时刻并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所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和公布的班期时刻执行。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需… 第三十条 空运企业拟停止经营航季客座率达到50%以上的航线的,应当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评审核准;未经评审核准,不得停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空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其所经营的航线上自行安排加班,提前1周报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取得相应的起降时刻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航空市场出现运力急剧增减,并对行业市场造成重大混乱,或机场保障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以及国家对相关空域另有使用要求的紧急情况下,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