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空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其所经营的航线上自行安排加班,提前1周报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取得相应的起降时刻后实施。
空运企业加班不得冲击其他空运企业的定期航班经营。如因加班引起冲击其他空运企业定期航班的投诉,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调查确认,将追究该空运企业的责任。
空运企业加班不得冲击其他空运企业的定期航班经营。如因加班引起冲击其他空运企业定期航班的投诉,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调查确认,将追究该空运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