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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第四条 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负责对区际航线实施经营许可的核准、登记管理,并对全国国内航线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设立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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