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已经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可在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