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