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