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