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