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