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